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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河口县电影公司宿舍1幢201号房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招标公告 云南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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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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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略)宿舍1幢**号房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略)宿舍1幢**号房产的

第一次拍卖公告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于(略)**时至(略)**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略)/**/**,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拍卖标的物:(略)宿舍1幢**号房产。【房产证号:(略)】,结构:钢混结构;权利性质:划拨;设计用途:住宅;建筑面积**.**㎡;所在层数2层,总层数3层。

(一)双方当事人议价:(略);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二)拍卖标的情况说明:

1.本次拍卖仅限于被执行人陈XX与共有人董XX(略)宿舍1幢**号房产,标的物信息详见《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并进行整体拍卖。

2.本次拍卖标的以房产证号:(略)所载明的所载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至界线、面积及房产现状进行拍卖、移交,法院对可能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次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情况请买受人详阅《拍卖公告》及拍卖资料中对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在竞拍前勿必到现场自行详细查看确认拍卖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未实地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物的实物现状确认,责任自负。

4.本次拍卖标的物权利性质属于划拨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关费用由原产权人承担,意向竞买人(或以物抵债接受人)先行垫付;

5.本次拍卖标的物是否存在拖欠水费、电费等费用的情况,均由买受人(或以物抵债接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核实并由买受人(或以物抵债接受人)自行承担;

6.本次标的物按现状进行拍卖、移交,移交事项中不包含本次拍卖标的物周边土地使用权及所修建的道路、挡墙、电力设施、绿化等附属工程及设施。

7.本次拍卖标的物无产权证,是否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及办理属权转让手续等相关事项由买受人(或以物抵债接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核实并办理,法院对标的物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8.其他未告知事宜请到相关部门咨询。

拍卖提醒:竞买人申请参与该标的物司法竞拍的,可通过当地住房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了解是否限购以及竞买人是否具备竞买资格。竞买人(略)联系查阅相关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与拍卖标的有关的材料(联系电话:(略)-(略))。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标的物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税费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由原权利人承担的税费须由买受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先行垫付,买受人到税务机关完税后**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退款申请,并附相关缴纳税费凭证原件,法院审核认定后退还买受人先行垫付的由原权利人承担的税费(不含历史欠税、欠费);逾期未申请,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涉及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本次交易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含备案登记)手续及办理过户(含备案登记)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含备案登记)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含备案登记)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买受人应于人民法院送达《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全部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非买受人的原因除外),否则,造成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标的具体情况以实地勘验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亲自前往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本次拍卖标的相关情况。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标的物流拍后,债权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债的,以物抵债接受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房产及土地交易中应缴纳的各种费用、拍卖服务费等)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水、电、卫生、天然气、有线电视等所有欠费均由以物抵债接受人承担。

二、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次拍卖标的法院已(略)负责标的咨询及组织现场看样等工作。竞买人可拨打(略)电话进行咨询或预约。预约现场看样时间统一安排为(略)止下午**:**时之前(至少提前一天预约),其他时间不另行安排预约看样时间。

特别声明:本次司法网络拍卖是本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上独立进行的一次拍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凡是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均可报名参与竞拍。委托他人竞拍的,参与报名需要用实际买受人名称及证件号码。法院除(略)协助本次拍卖辅助工作外,从未委托其他任何中介机构参与拍卖辅助活动,所有拍卖过程与其他中介机构无任何关系。司法网络拍卖活动不向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请竞买人对中介机构以法院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举报电话:(略)-(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本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联系电话:(略)-(略)。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并以实际现状进行交付,未标明的瑕疵本院及拍卖辅助机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特别提醒: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亲自实地看样,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现状竞买本标的,责任自负。

七、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的**个工作日内,应到法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还应向法院提交先行垫付的应由原权利人承担的税、费的原始凭证(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但原权利人承担的过户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进行申报退还垫付款。如买受人逾期未办理,法院可不再预留和退还买受人垫付的税、费,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与本院联系。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于(略)前(以到账为准)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略)红河河口(自贸区)支行,账号:(略)0(略)**,行号:(略)**)。填写交款单时请注明本案案号:(**)云**执**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支付宝网上付款。付款教程:https://(略)/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略)/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四、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卖须知。

咨询电话:(略)-(略)

举报监督电话:(略)-(略)

联系地址:(略)

淘宝技术咨询:**-**-**

详细信息可在“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www.(略))”上查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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