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你单位委(略)编制的《云南省昆华国际医院建设项目三期(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国家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制剂室)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凉亭片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东院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北纬**°**′**.**”。建设内容包括:新建5层中西医结合试剂室,总建筑面积**㎡,包含制剂室、理化实验室、中药房等功能用房,安装醇沉、制粒、灌装等制剂设备。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略),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9%。
二、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
1、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路面清洁,控制施工扬尘。施工扬尘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即: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
2.水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淀池,施工废水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
3、严格执行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做到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昼间≤**dB(A),夜间≤**dB(A)。
4、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定期清运至当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堆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二)运营期
1、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①燃气锅炉产生的锅炉废气经一根**m排气筒(DA**)排放。排气筒D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中燃气(天然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即:二氧化硫≤**mg/m3、氮氧化物≤**mg/m3、颗粒物≤**mg/m3;②中药前处理、固体制剂车间生产时封闭,废气由负压管道送至除尘机房内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m排气筒DA**排放。排气筒DA**颗粒物应达《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1其他制药工艺废气排放限值要求,即:颗粒物≤**mg/m3;③提取、制剂过程车间内产生的挥发有机废气经车间风机收集后送入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排气筒DA**非甲烷总烃应达《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1其他制药工艺废气排放限值要求,即:非甲烷总烃≤**mg/m3;④项目理化实验室和中试间设置操作台,正上方设抽气设备,在取样、样品配置等过程中产生的无机酸性废气经抽吸后引至楼顶经1套SDG干式酸性废气净化器处理后经1根**m高排气筒(DA**)排放。质检、中试过程有机废气经理化实验室和中试间集气罩收集后引至楼顶的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酸性废气一起经**m高排气筒(DA**)排放。排气筒DA**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甲醇应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即:硫酸雾≤** mg/m3、排放速率2.**kg/h,氯化氢≤**mg/m3、排放速率0.**kg/h,甲醇≤**mg/m3、排放速率9.9kg/h,非甲烷总烃≤**mg/m3、排放速率**.5kg/h。
(2)无组织排放废气:未有效收集的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酸雾、异味通过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即: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
2、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制剂室化粪池预处理,质检废水经中和池中和预处理,与生产废水一同排入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东院拟建综合污水站进行处理后同时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T **-**)表1中的三级排放限值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 **-**)表2中预处理标准,相同污染物较严值要求,总有机碳、急性毒性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表2中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最终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昆明市第十水质净化厂。
3、严格执行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2类,即:昼间≤**dB(A)。
4、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废反渗透膜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实验室废培养基经立式压力灭菌器灭菌后同废药渣、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等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1、废气
有组织废气:废气量**.2万m3/a。二氧化硫0.** t/a,氮氧化物1.** t/a,颗粒物0.** t/a,NMHC0.** t/a,氯化氢6.**×**-5 t/a,硫酸雾1.**×**-5 t/a。
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 t/a,NMHC1.**×**-3 t/a,氯化氢2.**×**-4 t/a,硫酸雾6.6×**-5 t/a。
2、废水
废水量为**.** m3/a,COD排放量为0.** t/a、氨氮排放量为0.** t/a。项目废水最终进入昆明市第十水质净化厂处理,总量纳入昆明市第十水质净化厂指标考核。
四、《报告表》应当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认真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
**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