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于**年1月7(略)提交的《瀑布公园—七水厂—松华坝连通应急供水规模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了告知承诺制审批,出具了《关于瀑布公园—七水厂—松华坝连通应急供水规模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盘环评〔**〕2号)。
经对环评文件质量核查认定,该项目环评报告存在环评类别判定依据不足,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等问题,尚不能支撑项目环境可行的结论。上述问题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之一。经研究,决定依法撤销《关于瀑布公园—七水厂—松华坝连通应急供水规模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盘环评〔**〕2号),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公告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即行作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撤销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略)
通讯地址:(略)
邮编:**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
**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