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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制度

招标公告 云南-昆明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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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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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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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

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准确、完整、及时,提高政府招投标透明度,保障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发改委《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各项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各类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补遗修正公示、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等信息。

第三条 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采购)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预算金额)、资金来源;

(三)招标(采购)需求及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五)招标(采购)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四条 招标项目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综合交易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6、详细评分表;

7、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政府采购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中标金额、评分情况;

4、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基本情况概况;

5、评审专家名单;

6、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7、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招标项目补遗、修正公示信息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补遗、修正的内容;

(二)标明补遗、修正的内容是否影响招标(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若是影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预约投标(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和投标(采购)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第六条 招标项目公告公示发布所需要素

(一)工程建设、综合交易、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需上传:代理机构失信情况说明,招标(采购)人承诺书、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代理机构承诺书、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代收待退保证金委托书,邀请公证情况说明,入场申请(非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内容确认函,资金到位及来源落实承诺书、立项批复(编报表)、委托代理协议等附件。

(二)结果公示需上传:招标人审核的结果公示附件(签字盖章);

(三)补遗、修正公示需上传:补遗、修正的附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盖章);

(四)中标通知书需上传:

1、中标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用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三个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情况截图。

2、中标单位及其法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行贿信息查询截图。

第七条 招标(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以及“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核程序,切实承担起审核责任。因自身审核不严,导致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被退回,出现影响公告公示时限、其他发布媒介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的,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审核不严,导致发布信息出现严重错误,并在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的,将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约谈教育和通报批评处理。

第八条 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所有通过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核验发布。凡发布内容出现内容要素不全的,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一律退回,不予发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修改并符合规定后再次提交核验。

第九条 政府采购类公告公示由综合业务科负责核验并发布,工程建设、综合交易类公告公示由工程交易科负责核验并发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条 公告和公示发布的期间计算为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十一条 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接受到招标(采购)人提交的公告、公示等信息,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核验公告、公示信息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在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及时汇总、公布经过核验的招标(采购)公告信息,认真做好招投标信息公开工作,将招投标工作置于阳光之下,维护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年**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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